【一只馒头和一句话】

  转载:luoying6

  “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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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,不晓得这个是不是最新的。按照第十条的说法,著作权包括:

  ……

  (三)修改权,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;

  ……

  (十四)改编权,即改变作品,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;

  ……

  (十六)汇编权,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,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;

  本法第十四条:“汇编若干作品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,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,为汇编作品,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,”但是,“行使著作权时,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。”应该说“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”算一条底线。

  本法第二十二条:“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

  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
  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”

  ……

  “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。”

  本法第四十六条说:“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:

  ……

  (四)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的;

  ……

  (六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,或者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……”